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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7-19 [来源]: [浏览次数]: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组织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梧州学院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梧院党宣〔2019〕7 号,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

一、提高认识

第一条 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立德树人的神圣职责、践行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四个服务”办学根本,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师生员工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学校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是一项战略工程、固本工程、铸魂工程,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二条 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办好我校的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意识形态阵地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本单位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负责本单位意识形态阵地的规划和管理。学术组织是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意识形态阵地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建设和使用,决不给反主流意识形态的错误理念提供任何传播渠道。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要增强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强化对学院网站、新闻网页、报刊、“三微一端”、出版物等的建设和管理,强化对各种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社团组织等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坚决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违背宪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

(四)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七)散布谣言、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信息或教唆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管理责任范围

第三条 学术组织的讲座论坛管理

(一)举办讲座论坛(含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和座谈会、读书会、学术沙龙、展览展播等)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牢牢掌握领导权和话语权。

(二)本单位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实行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主办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切实做到“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

1. 本单位组织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学术组织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团体、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和挂靠部门负责人为报告会的第一责任人。

3.校级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

校团委主要负责人为报告会的第一责任人。

(三)本单位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具体分类:

1.在校内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须经主办的单位、部门或二级学院党组织审核后,哲学社会科学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自然科学类由科研处审批,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涉及教育教学体制改革方面的报告会和讲座,由主办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如举办跨校、跨地区或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研究机构,除按上述履行手续外,还需报学校党委分管领导审批。

2.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须经校团委审批,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其他学生团体不归校团委管理的,挂靠管理部门按上一条办法执行。

3.涉及有境外人员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须经主办的单位、部门或二级学院党组织审核,报国际交流处审批,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4.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所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且面向我校师生的,必须由校内承办单位、部门按归口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并通报保卫处。

5.本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报告人,应向本人所在单位、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到校外参加相关报告活动。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获批的报告人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要对报告人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三、审批和备案流程

第四条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发布管理,建立出版质量监督检查体系,由科研处负责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条 凡邀请校外人员进校组织开展各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由主办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梧州学院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均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一份《审批备案表》,确保“一会一报”。

(一)举办研讨会、论坛、学术性会议(参会人数超过30人)原则上应提前 20 个工作日,举办报告会、讲座原则上应提前 7 个工作日按分类管理办理审批,相关单位、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遵循坚持管理到位,又方便操作办事、简化流程原则,促进大学各类学术讲座繁荣。

(二)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须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同意,再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邀请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人员作为宣讲人,报请国际交流处审查,再由国际交流处视情况报请梧州市或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发出正式邀请。

(四)凡未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的,学校门户网站不发布活动公告,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管理部门一律不给予经费支持,不批准使用教室、报告厅、会议室等会议场所。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各单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或个人不得擅自邀请校内外媒体采访或宣传活动情况。

(五)由本校师生担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报告人的,在符合总则要求的前提下,由负责组织单位、部门承担审查审批程序和责任,《审核备案表》年底汇总报送党委宣传部。

四、组织和宣传

第六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全校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并对学术组织管控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本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统筹本单位学术组织的申报审批、信息发布、组织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 主办单位和报告人要妥善处理思想理论阵地的各种问题,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对在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按照“头脑清醒、冷静观察、掌握动态、心中有数、审时度势、慎重处理”的方针,注意区别思想认识问题、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界限。对思想认识问题,坚持多做工作、积极引导;对学术问题,提倡民主讨论、平等交流;对事关政治方向和根本原则的重大问题,要做到旗帜鲜明、毫不含糊。

第八条 主办单位必须对拟邀请作报告、讲座和在论坛发言人员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组织开展各类课堂教学、校园网络宣传,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活动进行时,主办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必须在场协调,一旦发现报告人传播错误观点或不实言论,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九条 经批准开展的各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主办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报告或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

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可制止其活动;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主办单位、部门和组织者的责任。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审批部门通报。报告人、报告主题或主办单位、部门有变化的,须重新申办。

第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宣讲活动,不得收取听课费、赞助费。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审核管理归档,并做好活动图文、音像资料整理和备存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宣讲活动,一经查实,学校党委对主办者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和约谈;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和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术组织管理监督巡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学术组织管控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影响的,对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追究处理相应责任。



中共梧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